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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加工劳务的发票开具误区

来源:江南菠菜    发布时间:2024-02-17 04:15:32

  “加工劳务”与“专业方面技术服务”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却因垃圾、污水等处理业务产生了紧密的联系。

  “加工劳务”与“专业方面技术服务”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却因垃圾、污水等处理业务产生了紧密的联系。2020年5月1日前,纳税人对垃圾、污水等废弃物做处理处置,属于“加工劳务”范围;自2020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区分不同业务模式,对垃圾、污水等废弃物处理业务分别按照提供“加工劳务”或“专业方面技术服务”处理。虽然,9号公告已发布3年,但笔者发现实务中仍存在部分纳税人错开发票,错误适用增值税政策情形。常见的错误情形及政策分析如下:

  甲公司是一家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企业,2023年1月接受A建筑公司委托,将其产生的建筑垃圾回收加工成再生砖,再生砖归属于A建筑公司。甲公司向A建筑公司开具“*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税率栏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劳务,属于原增值税征税范围,具体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租赁服务等现代服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除了租赁服务外,均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实务中,劳务和服务的概念常被混淆,导致部分业务在增值税政策适用及发票开具时,出现例题中甲公司发票开具“劳务”项下的税目,却适用6%税率的税目税率错配情形。

  根据9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后产生货物的,需分两种情形处理,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方面技术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而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甲公司处置建筑垃圾后产生了货物再生砖,且货物归属委托方A建筑公司,甲公司属于提供加工劳务,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加工劳务,属于“劳务”项下,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的编码为0000,具体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包括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加工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污水处理劳务,工业废弃净化处理劳务,其他加工劳务。其中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的编码为0000.纳税人开具发票时,选择“劳务”税目,发票开具系统会自动在税率栏跳出“13%”,但考虑一般纳税人身份转变或税率调整等特殊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开具、冲红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变前或税率调整前业务,系统允许纳税人开具发票时修改系统默认税率。甲公司应向A建筑公司开具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为“*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税率栏填写“13%”的增值税发票。

  乙公司从事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2019年6月与政府签订 PPP 项目合同,约定乙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负责当地水质净化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建设期为2年,运营期为28年。乙公司收取政府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均开具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为“研发和技术服务*专业方面技术服务”,税率为6%的发票。

  污水处理项目,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部分采用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常,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既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运营服务、维护服务的,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所需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政府所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通常由建设成本、融资成本、税金及合理的投资回报等组成。PPP项目通常款项支付次数多、维持的时间久,需根据合同所包含的具体项目,按照PPP项目合同确定的每次付款性质、付款时间确定增值税应税项目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PPP模式下,社会资本方不拥有PPP项目资产的所有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规定,社会资本方不得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而是区分取得收入的权利不同分别确认为金融实物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即PPP项目资产在会计上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实务中,部分社会资本方忽略PPP项目资产建造成本的开票和核算。在PPP项目资产建造期间,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PPP项目资产,实际上向政府提供了建筑服务,其取得来自政府的资金收入,属于建筑服务对价部分,应按“建筑服务”税目开具发票,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乙公司将PPP项目建设成本部分,也作为运营期间提供的专业方面技术服务,以“研发和技术服务*专业方面技术服务”税目,开具税率为6%的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

  此外,乙公司如未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还要关注是不是真的存在增值税留抵退税风险。乙公司购置污水处置设备、环境污染处理剂等货物,以及废弃物处置所耗用的电力等均适用13%的税率;对下游开具专业方面技术服务,适用6%的税率,增值税抵扣链条出现“低征高扣”现象,容易形成增值税留抵税额。在申请留抵退税前,需仔细梳理是不是真的存在应开具9%建筑服务、13%加工劳务等发票,而误开具为6%的专业方面技术服务情形,导致增值税留抵税额不实,引发增值税留抵退税风险。

  丙公司是一家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环保科技公司,2023年3月接受B纤维生产公司委托,对其产生的工业废物采用填埋、焚烧等方式来进行专业化处理,并收取处置费用。丙公司处置工业危险废物未产生货物,向B公司开具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为“*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税率栏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纳税申报时将该笔出售的收益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的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界定的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从加工劳务的定义看,加工产生成果为货物。根据9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区分会不会产生货物分别适用6%和13%的增值税税率。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按照“专业方面技术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丙公司处置废弃物并未产生货物,属于提供“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方面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发票开具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为“*研发和技术服务*专业方面技术服务”。纳税申报时,该项业务销售额及税额应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的第5行,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下全部征税项目的“6%税率”栏次内。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废弃物处理业务,属于“专业方面技术服务”适用6%增值税税率的,凡是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此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对《目录》中“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垃圾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情况下,给予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或适用免税政策的自主选择权。考虑上述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退税比例均为70%,直观看纳税人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优惠力度更大。笔者发现,实务中纳税人较少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其根本原因,一是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二是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故纳税人在选择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考虑交易对象是否要求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进项税额取得情况等因素。

  上交所多个方面数据显示,目前已有超过六成科创板公司在上市后实施股权激励,其中超九成的方案选择科创板创设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法是规范商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其修订将对实体税法的纳税义务确定、程序税法的税收征管以及倡导诚信纳税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1月12日,《中国税务报纳税服务专刊》的政策解读版刊发了《认缴不出资,影响企业部分费用税前扣除》一文,详细的介绍了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实施后,企业股东认缴不出资对税前扣除的影响。

  从加大打击暴力虚开等虚开行为的力度,营造公平正义的营商环境方面出发,应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属性判定为危险犯。

  “加工劳务”与“专业方面技术服务”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却因垃圾、污水等处理业务产生了紧密的联系。2020年5月1日前,纳税人对垃圾、污水等废弃物做处理处置,属于“加工劳务”范围;自2020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区分不同业务模式,对垃圾、污水等废弃物处理业务分别按照提供“加工劳务”或“专业方面技术服务”处理。虽然,9号公告已发布3年,但笔者发现实务中仍存在部分纳税人错开发票,错误适用增值税政策情形。常见的错误情形及政策分析如下:

  甲公司是一家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企业,2023年1月接受A建筑公司委托,将其产生的建筑垃圾回收加工成再生砖,再生砖归属于A建筑公司。甲公司向A建筑公司开具“*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税率栏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劳务,属于原增值税征税范围,具体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租赁服务等现代服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除了租赁服务外,均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实务中,劳务和服务的概念常被混淆,导致部分业务在增值税政策适用及发票开具时,出现例题中甲公司发票开具“劳务”项下的税目,却适用6%税率的税目税率错配情形。

  根据9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后产生货物的,需分两种情形处理,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方面技术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而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甲公司处置建筑垃圾后产生了货物再生砖,且货物归属委托方A建筑公司,甲公司属于提供加工劳务,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加工劳务,属于“劳务”项下,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的编码为0000,具体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包括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加工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污水处理劳务,工业废弃净化处理劳务,其他加工劳务。其中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的编码为0000.纳税人开具发票时,选择“劳务”税目,发票开具系统会自动在税率栏跳出“13%”,但考虑一般纳税人身份转变或税率调整等特殊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开具、冲红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变前或税率调整前业务,系统允许纳税人开具发票时修改系统默认税率。甲公司应向A建筑公司开具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为“*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税率栏填写“13%”的增值税发票。

  乙公司从事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2019年6月与政府签订 PPP 项目合同,约定乙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负责当地水质净化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建设期为2年,运营期为28年。乙公司收取政府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均开具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为“研发和技术服务*专业方面技术服务”,税率为6%的发票。

  污水处理项目,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部分采用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常,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既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运营服务、维护服务的,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所需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政府所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通常由建设成本、融资成本、税金及合理的投资回报等组成。PPP项目通常款项支付次数多、维持的时间久,需根据合同所包含的具体项目,按照PPP项目合同确定的每次付款性质、付款时间确定增值税应税项目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PPP模式下,社会资本方不拥有PPP项目资产的所有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规定,社会资本方不得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而是区分取得收入的权利不同分别确认为金融实物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即PPP项目资产在会计上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实务中,部分社会资本方忽略PPP项目资产建造成本的开票和核算。在PPP项目资产建造期间,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PPP项目资产,实际上向政府提供了建筑服务,其取得来自政府的资金收入,属于建筑服务对价部分,应按“建筑服务”税目开具发票,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乙公司将PPP项目建设成本部分,也作为运营期间提供的专业方面技术服务,以“研发和技术服务*专业方面技术服务”税目,开具税率为6%的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

  此外,乙公司如未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还要关注是不是真的存在增值税留抵退税风险。乙公司购置污水处置设备、环境污染处理剂等货物,以及废弃物处置所耗用的电力等均适用13%的税率;对下游开具专业方面技术服务,适用6%的税率,增值税抵扣链条出现“低征高扣”现象,容易形成增值税留抵税额。在申请留抵退税前,需仔细梳理是不是真的存在应开具9%建筑服务、13%加工劳务等发票,而误开具为6%的专业方面技术服务情形,导致增值税留抵税额不实,引发增值税留抵退税风险。

  丙公司是一家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环保科技公司,2023年3月接受B纤维生产公司委托,对其产生的工业废物采用填埋、焚烧等方式来进行专业化处理,并收取处置费用。丙公司处置工业危险废物未产生货物,向B公司开具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为“*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税率栏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纳税申报时将该笔出售的收益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的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界定的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从加工劳务的定义看,加工产生成果为货物。根据9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区分会不会产生货物分别适用6%和13%的增值税税率。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按照“专业方面技术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丙公司处置废弃物并未产生货物,属于提供“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方面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发票开具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为“*研发和技术服务*专业方面技术服务”。纳税申报时,该项业务销售额及税额应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的第5行,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下全部征税项目的“6%税率”栏次内。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废弃物处理业务,属于“专业方面技术服务”适用6%增值税税率的,凡是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此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对《目录》中“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垃圾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情况下,给予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或适用免税政策的自主选择权。考虑上述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退税比例均为70%,直观看纳税人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优惠力度更大。笔者发现,实务中纳税人较少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其根本原因,一是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二是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故纳税人在选择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考虑交易对象是否要求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进项税额取得情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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